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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聚看点】临沭法院:借款人意外去世,家人需要还钱吗?

发布时间:2023-07-05 14:32:31 来源:齐鲁壹点

借款尚未偿还,借款人却因意外去世,其家人拒绝还钱,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的家人偿还借款及利息。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资料图片)

2022年2月,王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据和收到现金的确认书,借据载明:今向李某借到现金叁万元整。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2022年8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借款尚未偿还。后李某就王某的欠款向王某家人催要,经多次催要未果后,李某将王某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五人诉至法院,要求五名被告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诉讼过程中,李某主张王某有某小区房产一套,王某的妻子刘某予以确认,上述房产登记在王某及刘某名下。另刘某自认王某名下有机动车一辆,刘某还陈述未指定遗产管理人,也未进行遗产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有李某提交的借据、确认书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王某和李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李某可随时主张权利。

王某和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某小区房产一套和机动车一辆,属于王某、刘某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刘某所有,其余的为王某的遗产。刘某等五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且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应视为接受继承。刘某陈述无遗嘱执行人亦未推选遗产管理人,故刘某等五人作为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履行管理人职责,应在管理的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借款承担返还责任。

遂判决五名被告在管理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而借款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其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借款人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借款人债务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借款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王某去世后未明确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故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王某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遗产尚未分割的,由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因本案被继承人遗产尚未分割,因此判决五名被告在管理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通讯员 吴官泰 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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